关于翻人比黄花瘦

前两天和挚友聊天,此人从不翻人比黄花瘦墙,信息来源多自百度贴吧,但同样知晓王家岭和福建网民案等。讨论过后更是发现其对于此类事件的思考,关于民瑞脑消金兽主,普世价值的认识,表达出来的观点,都要比我在墙外所见的很多朋友更加理性与深刻。墙内外的差距,并非我所认为的那般泾渭分明。
毫无疑问,墙外信息源要比墙内丰富,获取的手段也更加自由。但同时也增加了信息分辨与整合思考的成本。如果不能有效的利用这些信息多元的优势,那么我们越过这堵墙的努力便没有意义。我不否认墙内的那位挚友在信息相对不足的情况下作出错误判断的可能性,但我想强调的是,被洗东篱把酒黄昏后脑与否更多地依赖你个人对信息的批判性思考,而不仅是信息的丰裕程度。

此事对我个人的影响在于,并非翻过了这堵墙你便是互联网的一等公民,信息的丰裕并不等于你掌握了真理,这堵墙的存在不是为了给会用梯子的人制造虚无的优越感。学会整合信息,独立思考才是新时代公民的努力方向。在墙内被组织的思想洗东篱把酒黄昏后脑,出来便被反组织的思想洗东篱把酒黄昏后脑,结果同样是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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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

柴静采访卢安克的一段话,解决了我这段时间的困惑,分享给大家:

“如果不是为了改变,那我们做什么?”

“当然会发生改变,改变自会发生,但这不是我的目的,也不是我的责任,也不是压在我的肩膀上的。”

“改变不是目的?”

“它压着太重了,也做不到”他说“但你不这么想的时候,它会自已发生”。

有人跟我形容过听他说话的感觉-----你以为是禅悟式的玄妙,其实背后是严整的逻辑体系,是一步步推导认识的结果。

“你原来也有过那种着急的要改变的状态,怎么就变了,就不那样了?

“慢慢理解为什么是这个样子,理解了就觉得当然是这样了。

“你对现实完全没有愤怒?

“没有。”

“你知道还会有一种危险是,当我们彻底地理解了现实的合理性,很多人就放弃了。”这是我的困惑。

“那可能还是因为想到自己要改变,所以没办法了,碰到障碍了,就放弃了。我也改变不了,但也不用改变,它还是会变。”

“那我们做什么呢?”

“把自己的事情做好。”

全文: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b0d37b0100h7a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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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一个现代人,从对话开始

转自:克韩的博客http://home.titan24.com/blog-log-108975.htm

克韩按:推荐这两篇文章,是因为我本人也对网络辩论中一种粗野的风气久所困惑。骂“傻逼”当然是一种很爽的做法,也诚然是一种对体制的宣泄和反抗,但不能永远停留在这种层面,更不能把这个手段本身视为一种不可质疑的目的,否则对话或许永远没有意义。

让我们从学会对话开始
by 胡泳

问你一个简单的问题:你会对话吗?
以下《对话守则》摘自苹果日报的《苹论》:
1989年,捷克知识分子哈维尔等人,在布拉格成立了“公民论坛”,制定8条《对话守则》,在街头巷尾张贴,内容是:

1、对话的目的是寻求真理,不是为了斗争。
2、不做人身攻击。
3、保持主题。
4、辩论时要用证据。
5、不要坚持错误不改。
6、要分清对话与只准自己讲话的区别。
7、对话要有记录。
8、尽量理解对方。

遵守这样的对话规则,对话才有效。

最近数日,有几位我所尊敬的知名网人和他们的支持者,在饭否和Twitter上,互相骂阵,而且忘记了他们是在一个公共场合这样做,——这就好像有人天天在你们家客厅吵架,你想谈点正经事都不行。

我不关心几个男女之间的事,我关心的是中国互联网上的论辩伦理和交往伦理,尤其关心在网上可否推行上述的对话规则。这事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我们在现实当中无法实行这些规则。网络上好不容易拥有的一块实验田,数位也号称网上意见领袖的精英,其意气用事如此,实验如何进行得下去?

我尤其在意骂阵中出现的这句话:“除了我认识的人之外,我一直都是谁关注我我就关注谁。希望那些主动关注我,在我关注你们之后又取消关注的人告诉我一声,以便我取消对你们的关注。”回声室里的声音,是不能当作大自然中五音杂陈的天籁的。
不过想想,任何一个人群聚集之地不都会这样?或许我还是给互联网投射了过多的理想色彩吧。这也算是中国第一代触网者的宿命。

好处是,这些网络上的意见领袖,现在让大家得以近观,明白人非圣贤,“To err is human,to forgive is divine.”同时,也验证艾有暗香盈袖未未先生说的一句话说得好:“不要对我有妄想。”如同饭友mostarich 所说:“美女也臭脚,所以不要把一切都想象得太美好。”

更根本的问题在于,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网络意见领袖?转吾友萧强对网络活动中的“代表性人物”或者”发瑞脑消金兽言人”的几点观察,用他的话来说,都是“引玉之砖,并非深思熟虑的定论”:

1,他/她拥有发言的平台,比如:博客。(这条现在技术上已经不是问题了。被封莫道不消魂杀除外。)
2,他/她的信号(言说)应当是非常基本的,可以形成“身份认同”的言说。不仅仅是就事论事,技术或者技巧层面的论理。
3,他/她的信号(言说)应当不仅仅是修辞的,而是身体力行的。在很多情况下,是为之付出常人没有付出的“代价”的,不管这代价是时间,金钱,还是自由。
4,他/她最好有一技之长,是某种“专家”。现代社会人人都有分工,人比较信“专家”的话。
5,他/她的私人品行也要经得住不仅是大众的八卦眼光,还包括政敌的攻击。网络时代更是私事容易公开化,所以公信力很容易被其他事情瓦解掉。
如果用这几条去衡量的话,在纷乱复杂的网络活动中,虽然没有“组织”去领佳节又重阳导,但是真正的影响力也不是容易建立的。“发瑞脑消金兽言人”也不是好当的。

或许还要加上第六条:学会倾听。毛向辉说:“不去倾听,也会丧失公信力。”

也谈对话
By 毛向辉

胡泳因看到了一些“网络意见领袖”在线上争吵的背后伤害和未来社会结构之间的矛盾,由此对中国社会是否有对话精神产生了极大的隐忧,所言极是。 我在推特(Twitter)上转发了他对哈维尔对话精神的《八条对话原则》,引来了一大批的锐推(相当于邮件的转发)。其中有一条很有趣,作者也是一位知名网人。他为八条原则增加了一条杜撰的尾巴:“后来,哈维尔到了中国,体验了一把中国特色国情。回到捷克,哈维尔翻出《对话守则》,增加了第9条:遇到傻逼,还是要骂。”一句话道出真谛,再怎么样做出尝试对话的样子,最后还是终止于一个词--- “傻逼”。

所以中国人的国骂就是锁上对话之门的钥匙。话一出口,钥匙就断在了锁里,立刻失去了尊重的底线。门关上,就只能变成隔墙对骂。于是骂不绝口,口无遮拦。上至父母,下至体物。围观人群也是随时参战,一时间硝烟弥漫,战鼓喧天,一地鸡毛。这时候再拿什么冷静、理性来说话都为时已晚,如同用超七十码的车速根本刹不住一样。

这当然不是对话的方式,连辩论也都算不上。到了民瑞脑消金兽主社会,辩论是必要的,因为其信息的最大呈现和逻辑推演,可以作为分歧存在,也是必要呈现手段和最优选择的基石。但是对话更是日常需要的,需要融合到生活的方方面面。没有对话,连辩论基础都无法达成,更不用说议事。中国现在有一批有热情的行动者,例如袁天鹏,正在努力推进罗伯特议事规则等议事方法。但是也时常因为对话文化的缺乏而无法进入到议事规则本身,这样就导致了难于前进的僵局。

对话为初,有对话,才有游戏规则的共识。然后才有辩论的氛围,此后才能谈到议事。对话之初的最大敌人就是威权,中国人在家庭内部就有压制的传统,进而延伸到教育和社会。“傻逼”其实就是威权的一种,是人们无法控制对方时所扔出的脏弹,和“老子要教训你”的直接控制没有差别。但是伤人一千,自损八百。父子无法对话,师生无法对话,官民无法对话,无不源自对这个“初”的损害。想建立民瑞脑消金兽主社会,一方面要将威权解构,另一方面还要建构对话框架。

著名量子物理学家大卫·玻姆(David Bohm)对量子理论和神经科学贡献卓越,还参与了曼哈顿计划。但后来却因为臭名昭著的麦卡锡主义而被迫离开美国。于是他用其余生去研究对话的问题,这就是后来在学界商界政界都有深刻影响的“玻姆对话”(Bohm Dialogue)。其中包含了颇为人性的“不可协商”概念。他认为人和人之间差异过大,大部分情况下难以协商,也无法用逻辑和理性达成一致,很多不经意的争执都来源于此。既然承认“不可协商”的天然存在,却仍然要形成共识,就要用更有群体性和社会性的方法来转换“不可协商”的焦点。于是他和后来者(例如,彼得·圣吉等)也都提出过很多对话原则,经过教育体系的尝试,渐渐地影响了西方社会的很多层面。

玻姆对话中主要强调“自由空间”(Free Space),保证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群体智慧(Collective Intelligence)。也就是在合适的对话尺寸下,所有的对话者应当遵循四个原则:1. 对话各方先不要做出任何决策;2. 暂停对别人意见的判断;3. 同时每个人应当足够开放透明(在第2点基础上才容易做到);4. 在别人的基础上提出更多的建议。这几条原则看上去并不艺术,但是却时时能够帮助消解那些不经意的伤害,可以引导一个对话过程慢慢走上建设性。这些原则看上去简单,却很难在真实世界中得到实施,最好从很早期的教育中得到训练,这样才不至于出现难解的死结。当下中国社会,止损和维权虽然是第一位,从孩童就开始建构对话机制也刻不容缓。有了这些基础,才有更高水平的对话和群体的智慧,民瑞脑消金兽主也就不是空谈了。

“绿坝”事件是一个典型的对话失败案例。因为整个决策过程从一开始就不是一个对话过程,而政策制定者在事件被媒体披露后一再丧失了对内对话的良机。直到最后演化成为一个国际贸易争端,才不得不尴尬收局。这个暂停强制实施的结果虽然是受到欢迎的,可是过程的流血非常多,甚至严重地割裂了一个社会。免费的对话被推成了昂贵的与虎谋皮,不得不说是一个糟糕的反例。当然对老虎可以最终关进笼子进行教训,但是我们也完全可以不用笼子。相反要记得我们本来是为了打破笼子,所以眼下最需要一张张圆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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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要像一支队伍(作者:醉钢琴)

前两天有个网友给我写信,问我如何克服寂寞。
    
    她跟我刚来美国的时候一样,英文不够好,朋友少,一个人等着天亮,一个人等着天黑。“每天学校、家、图书馆、gym,几点一线”。
    
    我说我没什么好招,因为我从来就没有克服过这个问题。这些年来我学会的,就是适应它。“适应孤独,就像适应一种残疾”。
    
    我觉得,快乐是可遇不可求的,但是充实是可求而不可遇的。
    
    快乐这件事,有很多“不以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素。基因、经历、你恰好碰上的人。但是充实,是可以自力更生的。罗素说他生活的三大动力是对知识的追求、对爱的渴望、对苦难不可遏制的怜悯。你看,这三项里面,除了第二项,其他两项都是可以“强求”的,都具有耕耘收获的对称性。
    
     我的快乐很少,当然我也不痛苦。主要是生活稀薄,事件密度非常低。就说昨天一天我都干了什么吧:
    
    10点,起床,收拾收拾,把一本书看了一大半的明史的书看完。
    1点,出门,找个coffee shop,从里面随便买点东西当午饭,然后坐那改一篇论文。(期间凝视窗外的纷飞大雪,创作梨花体诗歌一首)。
    7点,回家,动手做了点饭吃,看了一个来小时的电视,回email若干。
    10点,看了一张dvd,韩国电影“春夏秋冬春”。
    12点,读关于冷战的书两章。
    2点,跟蚊米通电话,上网溜达,准备睡觉。
    
    这基本是我典型的一天:一个人。书,电脑,dvd。一个人。
    
    一个星期平均会去学校听两次讲座。一周工作日平均跟朋友吃午饭一次,周末吃晚饭一次。
    
    多么稀薄的生活啊,谁跟我接近了都有高原反应。
    
    我这人其实一点也不孤僻。生活中认识我的人都知道,我是多么平易近人开朗活泼。有时候,我就是懒,懒得经营一个关系。还有一些时候,就是爱自由,觉得任何一种关系都会束缚自己。当然最主要的,还是知音难觅。我老觉得自己跟大多数人交往,总是只能拿出自己的一个子集。我很难找到和自己一样一望无际的人。
    
    有时候也着急。不仅仅是因为错过了亲友之间的饭局、谈笑、温情,不仅仅因为一个文学女青年对故事、冲突、枝繁叶茂的生活有天然的向往,也因为一个人思想的先锋性总是通过碰撞来保持的。我担心,我老这样一个人呆着,会不会越来越傻?
    
    好像的确是越来越傻。
    
    但另一些时候,我又惊诧于自己的生命力。在这样缺乏沟通、交流、刺激、辩论、玩笑、聊天、绯闻、传闻、小道消息、八卦、msn……的生活里,没有任何“圈子”,多年来仅仅凭着自己跟自己对话,我竟然保持了创造力和战斗力,竟然写小说政论论文饱博客而且写得如此饱满热情,我刘瑜又是何等顽强的一株向日葵。
    
    年少的时候,我觉得孤单是很酷的一件事。长大以后,我觉得孤单是很凄凉的一件事。现在,我觉得孤单不是一件事。
    
    有时候,人所需要的是真正的绝望。
    
    真正的绝望跟痛苦、跟悲伤、跟惨痛都没有什么关系,真正的绝望让人心平气和。你意识到你不能依靠别人,任何人,得到快乐、充实、救赎。那么,你面对自己,把这种意识贯彻到一言一行当中。

    
    它还不是气馁,不是得过且过,不是“平平淡淡从从容容才是真”这样的狗屁歌词,它只是“命运的归命运,自己的归自己”这样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
    
    那天偶然想起我过去几年写的这三个小说,《孤独得象一颗星球》《那么,爱呢》《烟花》,吃惊地发现,这里面其实有一个轨迹,从忧伤到怨恨,然后再到绝望。
    
    绝望,就意味着自由。
    
    以前一个朋友写过一首诗,名字叫“一个人要象一支队伍”。我想象文瑞脑消金兽革中的顾准、狱中的杨小凯、在文学圈之外写作的王小波,就是这样的人。怀才不遇,逆水行舟,一个人就象一支队伍,不气馁,有召唤,爱自由。
    
    现在看来,我也只能面对内心招兵买马了,一个人成为一支队伍。人家一个人象一个军,我象一个营,一个连还不行吗?
    
    当然我的队伍没有他们的那么坚定,肯定有逃兵,经常嚷嚷着要休息,但是,我还在招兵买马呢,还前进呢,还边走边唱南泥湾呢。
    
    我想自己终究是幸运的,不仅仅因为那些外在的所得,而且因为上帝给我的顽强和禀赋。它告诉我an unexamined life is not worth living,教我用虚无、骄傲、愤世嫉俗超越那种浑浑噩噩随波逐流的生活,然后教我用是非感、责任心来超越那点虚无、骄傲、愤世嫉俗。
    
    当罗素说知识、爱、同情心是他生活的动力时,我觉得这个风流成性的老不死简直就是我的亲哥。
    
    因为这幸运,我原谅上帝给我的一切挫折、孤单,原谅他给我的敏感、抑郁和神经质,原谅他让X不喜欢我,让我不喜欢Y,让那么多人长得比我美,让那么多烂书卖得比我的好,甚至原谅他让我长到105斤,因为他把世界上最美好的品质给了我:不气馁,有召唤,爱自由。
    
    咦,怎么说到这儿了呢?本来是想谈谈自己克服寂寞的经验的,结果活活写成了一篇自我吹捧的范文,就当是本营长写给士兵们的战斗动员书吧,分析当前的形势和我们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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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计算”的一些想法

注:本文是笔者对于“云计算”的一些粗浅的理解,意在简洁的将概念传递给更多对此方面有兴趣的网友。本人不是学技术的,行文难免不专业,文中部分观点是从各技术大牛身上学来,若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

什么是云计算?

云技术的基本概念可能你通过搜索引擎和wiki已经有所了解,但我还是愿意赘述一下:

你所说的云技术又叫云计算(cloud computing,台湾译作云端运算),它的具体定义至今也没有定论,但他带来的服务却给用户切实的带来了大量的收益。简单的说,云计算的基本原理,是通过使计算分布在大量的分布式计算机上,而非本地计算机或远程服务器中,企业数据中心的运行将更与互联网相似。这使得企业能够将资源切换到需要的应用上,根据需求访问计算机和存
储系统。

套用网上一个形象的比喻:就好比是从古老的单台发电机模式转向了电厂集中供电的模式,客户不再需要自己购买发电机发电,只要去电厂买电就够了。它意味着计算能力也可以作为一种商品进行流通,就像煤气、水电一样,取用方便,费用低廉。

说白了,“云计算”核心是通过“云网络”解决信息与知识的存储、处理和传播的问题。

“云计算”应用举例

我赞同网上的一种观点,与其说“云计算”促进的是一项新技术,倒不如说它更像是一项在商业模式方面的创新。我们可以把这样的模式划分为三层:

第一层是硬件层(100台真的电脑,或者是服务商提供的100个运算单元)——基础设施即服务(IaaS),这样的企业将承担着提供计算云的服务,他们将是大量的物理主机的提供和维护者,云端计算能力的源泉。

第二层是框架(Hadoop、GAE或者最近新浪的SAE等)——平台即服务(PaaS),这样的企业可能会在第一层的主机上建立起一个平台,用户可以按需使用平台上分配出来的计算能力,搭建自己的应用或服务。用户在平台上是相对自由的。

第三层才是软件,或者说是功能(Google Docs,Gmail等)——软件即服务(SaaS)。厂商将软件在网络上运行,利用云端强大的计算能力,提供非本地化的软件服务。这一层将是中小企业关注和利用“云计算”的重点。

用户将自己的邮件和文档远程保存在Google的服务器上,以摆脱微软的Outlook和Office.Gmail和Docs对于普通用户使免费的,而Google对于企业用户进行收费来盈利。最近出现的搜狗“云输入法”,将各类语言模型、词库及相关数据全部存入云端的服务器里,利用服务器无限量的存储和计算能力,达到更高的输入准确率。

以上三层中,厂商或企业可以专注于提供某一层的服务,也可以同时涉足这三个层次的服务。

而目前出现的云操作系统Chrome os更是体现了google的前卫想法,当网速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比如100M到达桌面),我们对于桌面操作系统的依赖性就会被大大削弱,所有的数据都保存在云端,所有的应用都来自网络,但对于客户端来说,不会有任何延迟或不适,甚至都可能没有“下载”的概念。不考虑物理因素和其他环境影响,仅从技术上分析,这无疑令人欣喜,虽然完全的网络化确实不太可能,但是减少本地操作系统的复杂性和更多的实现网络应用却是指日可待。

移动设备方面,由于云计算降低了用户对于设备的要求,即使是一台低端的上网本或者智能手机,也能完成很多复杂的服务,甚至运行超级计算。移动手持设备的开发,也是未来云计算服务的一个方向。

云计算的风险

弱势往往随优势而生,云计算的发展也伴随着风险。

首先第一点便是安全,把个人,企业的数据全部托管到另一个公司的云服务里,甚至是放到另一个国家里,数据的安全性难以得到保证,即使是google这样的公司,也很难认定你的个人数据,尤其是隐私信息得到完全的保护。仅靠一句“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承诺是远远不够的,公司如何保证用户的数据安全将成为云计算未来讨论的重大课题。

第二点就是对网络的要求很高,尤其是在中国这样网络服务质量较低,网络状况动荡起伏的国家。降低了用户的设备成本就意味着向网络本身提出了新要求,网络接入稳定性决定了云计算服务的用户体验。否则的话我们为什么不选择相对安全与可控的本地服务。

总体来看,我对云计算的前景还是非常乐观,降低的成本会带来更简易的信息接入,云计算让更多的企业及用户有机会享受到一些原先看起来有些高端的服务,这将使普通的大众用户有了更多的机会去获取服务与信息,降低信息成本。也让更多的中小业
有机会在某些方面有能力利用更多的资源与行业大鳄们竞争。可以想象,在不久的将来,企业可以无需再花费大量资金采购IT设备,将寸土寸金的办公空间,用于存放发热量惊人的服务器;而个人消费者也不必在电脑上安装大量的套装软件,耗费有限的
系统资源,通过高速互联网,就可以按需定制获取计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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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和美国总统

转自一五一十部落,作者闾丘露薇

当年一进复旦,走过相晖堂,师兄师姐们马上自豪的介绍,八四年的时候,前美国总统里根就是在这里进行演讲,虽然这些师兄师姐们也只是听说,但是同为复旦人,站在相晖堂前的草坪上,大家自然有一种惺惺相惜的感觉.而八十年代的大学校园,是一个让人怀念的年代,里根的到来,和这里的年轻人们一起,进行了一场态度真诚的互动.

九八年,柯林顿访问中国,在上海图书馆举行了一场town hall meeting.那一次,我有机会坐在那里旁听,因为我已经离开复旦校园,成为了一名香港记者.那场会议邀请了八位中国人进行讨论,柯林顿夫妇的主要角色是提问着,他们很专心的听取这些中国人从不同的角度介绍中国.

当然对我来说最有新闻价值的,是柯林顿阐述了对台“三不”政策﹐也就是美国不支持“台薄雾浓云愁永昼湾独半夜凉初透立”﹔不支持“两佳节又重阳个中玉枕纱厨国”“一帘卷西风中一帘卷西风台”﹔不支持台湾加入任何必须由主权国家参加的国际组织。这是第一次美国总统公开作出这三项承诺.既然是如此的重要,当然不会是脱口而出,选择在上海这样的一个非正式的场合,也看的出柯林顿的用心.

而在这八个人当中,最有意思的一位被邀者是被称为“打假英雄”的王海.他之所以和其他的专家学者坐在了一起,被美国大使馆邀请过来,现在回想起来,是因为他的行动,从某种程度上透露出一种公民社会的影子,从维护个人的权利开始,对于美国人来说,这是大家共同认同的价值观。

柯林顿那次在上海还有一个被媒体高调报导的活动,那就是他来到上海的一个网吧,和正在网吧上网的复旦学生胡丹青聊了起来.我不知道这是不是真的是巧遇,但是不管怎样,这位胡丹青没有辜负复旦学生的称号,在被问到,中国是否有不允许大众进入的网站的时候,他这样回答,'至少我感兴趣的没有.'

这次奥巴马的town hall meeting规模要大的多,五百名听众,当中有三百多名学生.但是说实话,互动的过程并没有出现火花,镜头里面的那些年轻听众,个个正襟危坐,完全没有了年轻人应该有的活跃和好奇心.这让我想起了二十五年前的复旦相晖堂,如果大家有机会看到照片,那个时候的大学生,虽然很土,但是充满了活力,就像那个时候的中国.

这些来自不同高校的学生,学校毫不避讳的表示,确实对他们进行了特别的训练,只是很可惜,如此的精挑细选,一方面英文口语表达让人失望,另一方面提的问题,抹杀了年轻人的朝气,很不好意思的说一句,还比不上那些和奥巴马对话的美国中学生.当然,可能错怪了他们,因为这些问题可能不是他们的第一选择。

这样的场景让我很困惑,因为原本以为,上海会借助这次机会,展现自己自信包容聪慧能干的一面,而现在的刻意,反而暴露了自己的不足.

至于奥巴马的表现,说实话,同样没有让人惊艳的地方.是因为缺乏旗鼓相当的对手?还是因为不希望自己的讲话被别人误读,因此过于的小心?美国人忍不住要把他和克林顿进行比较,正如我同样的会忍不住把这些坐在科技馆内的年轻人和二十多年的那些曾经的年轻人进行比较.大家都会发现,青出于蓝,有的时候只是一个美好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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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特的一生》书摘

书摘——《奇特的一生》 格拉宁

1、凡是读过的,听见的,他都必须要去设法领悟,他仿佛是要把一切都消化了,以充实他的人生观,他对作品领悟得越充分,从中得到的享受也越多。

2、很多科学家认为事务性的工作并不是分散精力,而是有利于创造的一项条件。整理和组织材料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享受。即使这一工作没有什么重大的意义,这种快感,实际上就是意义本身。

3、在我们的时代,决心献身于一种旁人看来极不严肃的工作,是需要一定的勇气的。

4、他的时间统计法不是一个节俭的计划工作者的预算,把他的时间统计法比作向时间作自我剖析更为恰当。

5、谁同现实妥协,谁就是对未来没有信心。

6、大部分名目繁多的论文都是为别人而写。从事写作不是为了教导别人,而是为了理解自己和在内心进行自我教育。

7、不是按照自己的能力去衡量任务,而是按照任务去衡量能力。

8、有一种精神上的义务,要比保持心灵上的安全感好。

9、德谟克利特有句话:决定人的精神品质的,不是他的行为本身,而是他的意图。

10、命运赋予我们的生活,时间是无价之宝,应当利用它不仅给自己给别人,给周围的人们带来最大的利益。方法,利用时间的方法,都必须与生活的目标和意义、道德品质协调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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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规范

中华民瑞脑消金兽国四十三年五月十九日内民字第五○四四○号公布试行

中华民瑞脑消金兽国五十四年七月廿号内民字第一七八六二八号公布施行

|壹 、开会
|贰、主人比黄花瘦
|参、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
|肆 、发言
|伍、动议
|陆、讨论
|柒、修正案
|捌、表决
|玖 、付委及委员会
|拾、复议及重提
|拾壹、权宜问题、秩序问题及申诉
|拾贰、选举
|拾参 、其它
壹、开会

第一条(会议之定义)

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规则,研究事理,达成决议,解决问题,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谓之会议。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于下列会议均适用之:

(一) 议事在寻求多数意见并以整个会议名义而决议者,如各级议事机关之会议,各级行政机关之会议,各种人民团体之会议,各种企业组织之股东大会及理监事会议等。

(二) 议事在集思广益提供意见而为建议者,如各种审查会、处理附委案件之委员会等。

各机关对其首长交议或提供意见之幕僚会议,得准用前项之规定。

第三条(会议之召集)

除各该会议另有规定外,依下列规定行之:

(一) 各种永久性集会之成立会,及各种临时性集会,由发起人或筹备人召集之。

(二) 永久性集会之各次常会,或其临时会议,由其负责人(如主人比黄花瘦席、议长、会长、理事长等)召集之。

(三) 永久性集会每届改选后之第一次会议,如议事机关之常设委员会,或各种组织及人民团体之理监事会等,由当选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届负责人召集之。

召集人应根据路程远近及交通情形,于适当时间前将开会事由、时间及地点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可能时,并附送议程及有关资料。

第四条(开会额数)

各种会议之开会额数,依下列规定:

(一) 永久性集会,得自定其开会额数。如无规定,以出席人数超过应到人数之半数,始得开会。

前款应到人数,以全体总数减除因公、因病人数计算之。

(二) 处理议案之委员会,应有全体委员通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

(三) 会员无定额者不受开会额数之限制。

开会时间已至,不足开会额数者,得宣布延长之,延长两次仍不足额时,主人比黄花瘦席应宣告延会,或改开谈话会。

第五条(不足额问题)

因出席人缺席至未达开会额数者,如有候补人列席,应依次递补。如递补后仍不足额,影响成会连续两次者,应于第二次延会前,由出席人过半数之决议,决定第三次开会日期,预先以书面加叙经过,通知全体出席人,第三次开会时,如仍未达开会额数,但实到人数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实到人数开会,并得对无故不出席者,为处分之决议。必要时得决议改组或改选前向候补人递补后,得临时行使第廿条出席人之权利。

以上各项,各该会议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六条(谈话会)

因天灾人祸,须为紧急处理,而出席人数因故未达开会额数者,得开谈话会,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作成决议行之,但该项决议应于会后尽速通知为出席人,并须于下次正式会议,提出追认之。

第七条(开会后缺额问题)

会议进行中,经主人比黄花瘦席或出席人提出数额问题时,主人比黄花瘦席应立即按铃,或以其它方法,催促暂时离席之人,回至议席,并清点在场人数,如不足额,主人比黄花瘦席应宣布散会或改开谈话会,但无人提出数额问题时,会议仍照常进行。在谈话会中,如已足开会额数时,应继续进行会议。

第八条(会议程序)

开会应于事先编制会议程序,其项目如下:

(一)由主人比黄花瘦席或临时主人比黄花瘦席(发起人或筹备人)报告出席人数,并宣布开会:

(1)推选主人比黄花瘦席。(由临时主人比黄花瘦席宣布开会者,应正式推选主人比黄花瘦席,但临时主人比黄花瘦席得当选为主人比黄花瘦席。)

(2)主人比黄花瘦席报告议程,及各项程序预定之时间。(以另印发议事日程者,此项从略。)

(3)主人比黄花瘦席报告议程后,应征询出席人有无异议,如无异议,即为认可;如有异议,应提付讨论及表决。

(二)报告事项:

(1)宣读上次会议纪录。(如系第一次会议此项从略)

(2)报告上次会议决议案执行情形。(无此项报告者从略)

(3)委员会或委员报告。(无此项报告者从略)

(4)其它报告。(如有其它各种报告,应将报告之事或报告人,一一列举,无则从略)

(5)以上各款报告完毕后,得对上次决议之情形,或其它会务进行情形,检讨其利弊得失,及其改进之方法。

(三)讨论事项:

(1)前会遗留之事项。(如前会有未完之事项,或指定之事项,须于本次会议讨论者,应将其一一列举,如无此种事项者,从略)

(2)本次会议预定讨论之事项。(应将各预定讨论事项一一列举)

(3)临时动议。

(4)选举。(如有必要,此项得移于讨论事项之前)

(5)散会。

各该会议如已设置纪录委员会者,本条第二项第一目从略。会议纪录,如未失去机密性质者,应在秘密会中宣读之。

第九条(来宾演讲及介绍)

开会时来宾演讲,应以事先特约者为限,并以一人为宜,演讲题目,得先约定,并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到会来宾,毋须一一演讲,但如有必要,得由主人比黄花瘦席向会众简要介绍。

第十条(致敬及慰问)

凡以会议名义,对个人或团体致敬或慰问,应经正式动议及表决,于会后以简要文字表达之。

第十一条(议事纪录)

开会应备置议事纪录,其主要项目如下:

(一)会议名称及会次。

(二)会议时间。

(三)会议地点。

(四)出席人姓名及人数。

(五)列席人姓名。

(六)请假人姓名。

(七)主人比黄花瘦席姓名。

(八)纪录姓名。

(九)报告事项。

(十)选举事项,选举方法,票数及结果。(无此项目者,从略)

(十一)讨论事项,表决方法及结果。

(十二)其它重要事项。

议事纪录应由主人比黄花瘦席及纪录分别签署。

各该会议得设置纪录委员会,专司核对纪录事宜,如有异议,应向大会提出报告。

第十二条(纪录人员)

会议之纪录人员,除各该会议另有规定外,得由主人比黄花瘦席指定,或由会议推选之。

第十三条(纪录人员之发言权与表决权)

会议之纪录,如系由会员兼任者,有发言权与表决权。

第十四条(处分之决议)

会众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经出席人之提议,过半数之通过为处分之决议。

如情节重大,得由大会成立纪律委员会,研议处分办法,报请大会决定:

(一)无故不出席会议,连续两次以上者。

(二)发言违反礼貌,损及其它会众之人格及信誉者。

(三)违反议事规则,不服主人比黄花瘦席纠正,防碍议场秩序者。

前项处分之决议,以下列各款为限:

(一)将姓名及其事由,列入会议纪录。

(二)停止出席权一次。

(三)向会众或受损害人当面致歉。

贰、主人比黄花瘦

第十五条(主人比黄花瘦席之产生)

会议之主人比黄花瘦席,除各该会议另有规定外,应由出席人于会议开始时推选,如有必要,并得推选副主人比黄花瘦席一人或数人。

第十六条(主人比黄花瘦席之地位)

人比黄花瘦席应居于公正超然之地位,严格执行会议规则,维持会议和谐,使会议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主人比黄花瘦席之任务)

人比黄花瘦席之任务如下:

(一)依时宣布开会及散会或休息,暨按照程序,主持会议进行。

(二)维持会场秩序,并确保议事规则之遵行。

(三)承认发瑞脑消金兽言人地位。

(四)接述动议。

(五)依序将议案宣付讨论及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六)签署会议纪录及有关会议之文件。

(七)答复一切有关会议之询问,及决定权宜问题与秩序问题。

其它有关大会会务之重大问题或事件,得依本规范第六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设立综合委员会处理之,以维持主人比黄花瘦席公正超然之地位。副主人比黄花瘦席之任务,在协助主人比黄花瘦席处理有关会议进行之事务,或因主人比黄花瘦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代行主人比黄花瘦席职务。

第十八条(主人比黄花瘦席之发言)

人比黄花瘦席对于讨论事项,以不参与发言或讨论为原则,如必须参与发言,须声明离开主人比黄花瘦席地位行之。主人比黄花瘦席如必须参与讨论时,如有副主人比黄花瘦席之设置,应由副主人比黄花瘦席暂代主人比黄花瘦席,如副主人比黄花瘦席亦须参与讨论,应选举临时主人比黄花瘦席主持会议。但机关之幕僚会议,由首长主持者,不在此限。

第十九条(主人比黄花瘦席之表决权)

人比黄花瘦席以不参与表决为原则。

议案表决可否同数时,得加入可方使其通过;或不加入,而使其否决,但有特别规定之表决人数者,从其规定。

人比黄花瘦席于议案之表决,可否相差一票时,得参加少数方面,使成同数以否定之。

人比黄花瘦席于议案可决,有特别规定之额数者,如相差一票,即达规定额数时,得参加一票使其通过,或不参加使其否决。

参、出席人、列席人及代表人

第二十条(出席人之权利义务)

出席人有发言、动议、提案、讨论、表决及选举等权利。出席人有遵守会议规则,服从决议等义务。未出席者亦同。

第二十一条(议场秩序)

出席人应共同维护议场秩序,于主人比黄花瘦席发言及议案付表决时,不得离开议场。

第二十二条(列席人)

列席人得参与本身所代表单位有关问题之发言与讨论。

列席人有遵守会议规则,发言礼貌及议场秩序之义务。

第二十三条(代表人)

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得以书面委托同一团体之其它出席人,代表其发言。

前项规定,如各该会议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肆、发言

第二十四条(请求发言地位)

出席人发言,须以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发言地位,经主人比黄花瘦席认可后,始得发言:

(一)举手并称呼主人比黄花瘦席请求发言。

(二)以书面请求,递交主人比黄花瘦席,并注明姓名或议席号数。

人比黄花瘦席对前项各款之请求,应点首示意,或称呼会员,准其立即发言,或纪录各请求人之姓名席次,依次准其发言。

下列事项无须讨得发言地位,并得间断他人发言:

(一)权宜问题

(二)秩序问题

(三)会议询问

(四)申诉动议

第二十五条(声明发言性质)

出席人取得发言地位后,须首先声明其发言性质,对在场之问题,为赞成,为反对,为修正,或为其它有关动议。

第二十六条(发言先后之指定)

二人以上同时请求发言者,由主人比黄花瘦席指定其先后次序。

人比黄花瘦席依前项指定发瑞脑消金兽言人次序时,得参酌下列情形指定其先行发言:

(一)原提案人有所补充或解释者。

(二)就讨论之议案,发言最少,或尚未发言者。

(三)距离主人比黄花瘦席较远者。

第二十七条(发言礼貌)

发言应有礼貌,就题论事,除以对人为主题之议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帘卷西风论超出议题范围,或有失礼貌时,主人比黄花瘦席应予制止或中止其发言,其它出席人亦得请求主人比黄花瘦席为之。

第二十八条(发言次数及时间)

发言应简单扼要,同一议案每人发言以不超过二次,每次以不超过五分钟为宜,但所有出席人均已轮流讲毕,或另有规定者不受此限。提案之说明,质疑之应答,事实资料之补充,工作或重要事项之报告,经主人比黄花瘦席许可者,不受前项之限制。

出席人如须延长或增加发言次数,应取得主人比黄花瘦席许可为之。必要时,主人比黄花瘦席应征询会众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应附表决。

第二十九条(书面发言)

出席人得将发言要点,以书面提请主人比黄花瘦席,依序交纪录或秘书人员,宣读之。

伍、动议

第三十条(动议之种类)

动议之种类如下:

一、主动议

一动议不附属于任何动议而能独立存在者,属之。其种类如下:

(一)一般主动议 凡提出新事件于议场,经附议成立,由主人比黄花瘦席宣付讨论及表决者,属之。

(二)特别主动议 一动议虽非实质问题而有独立存在之性质者,属之。其种类如下:

1复议动机。

2取销动议。

3抽取动议。

4预定议程动议。

二、附属动议

一动议附属于他动议,而以改变其内容或处理方式为目的者,属之。其种类如下:

(一)散会动议。(休会动议)

(二)搁置动议。

(三)停止讨论动议。

(四)延期讨论动议。

(五)付委动议。

(六)修正动议。

(七)无期延期动议。

三、偶发动议

议事进行中偶然发生之问题,得提出偶发动议,其种类如下:

(一)权宜问题。

(二)秩序问题。

(三)会议询问。

(四)收回动议。

(五)分开动议。

(六)申诉动议。

(七)变更议程动议。

(八)暂时停止实施议事规则一部之动议。

(九)讨论方式动议。

(十)表决方式动议。

第三十一条(动议之提出)

动议之提出,依下列之规定:

(一)主动议 得于无其它动议或事件在场时提出之。

一主动议在场待决时,不得在提另一主动议,如经提出,即为不合秩序,主人比黄花瘦席应不与接述。

(二)附属动议 得于其有关动议,进行讨论中提出之,并先于其所附属之动议,提付论或表决。

(三)偶发动议 得视各该动议之性质于有关动议或事件在场时提出之。

第三十二条(动议之附议)

动议必须有一人以上之附议,始得成立。主人比黄花瘦席对动议得自为附议。各种会议,对附议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下列事项不需附议:

(一)权宜问题。

(二)秩序问题。

(三)会议询问。

(四)收回动议。

第三十三条(动议之程序)

动议之程序如下:

(一)动议者向主人比黄花瘦席请求发言地位。

(二)主人比黄花瘦席承认动议者之发言地位。

(三)动议者发动议而坐。

(四)附议。(以口呼附议为之)

(五)主人比黄花瘦席接述动议,并付讨论。

第三十四条(提案)

动议以书面为之者称提案,提案除依特别规定,得由个人或机关团体单独提出者外,需有附署。其附署人数如无另外规定,与附议人数同。

第三十五条(不得动议)

时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除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询问及申述动议外,不得提出动议:

(一)他人得发言地位时。

(二)表决或选举时。

第三十六条(附属动议之优先级)

附属动议优先于主动议。其本身之优先级如下:

(一)散会动议。(休息动议)

(二)搁置动议。

(三)停止讨论动议。

(四)延期讨论动议。

(五)付委动议。

(六)修正动议。

(七)无期延期动议。

前项附属动议如有顺序较低之附属动议待决时,得另提出顺序较高之附属动议。但有顺序较高之附属动议待决时,不得提出顺序较低之附属动议。

第三十七条(散会动议)

议案进行中,得提出散会动议,如得可决,应即宣布散会。散会时,未了之议案,应于下次会中继续讨论。

第三十八条(搁置动议与抽出动议)

搁置动议如经通过,应将其所指之本题及有关之附属动议,一并搁置之。搁置之议案,得于本会期中动议抽出之。

抽出动议之提出,得于无其它动议或事件在场时行之。

抽出动议通过后,应由原案搁置时所在之秩序,继续进行。

第三十九条(停止讨论动议)

议案讨论中,得提出停止讨论动议,如得可决,议案应立付表决。

第四十条(延期讨论动议)

议案进行中,得提出延期讨论动议,如得可决,议案应俟指定时间重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无期延期动议)

议案进行中,得提出无期延期动议,如得可决,议案视同打销。

第四十二条(动议之收回)

动议未经附议前,得由动议人收回之。

动议经附议后,非经附议人同意,不得收回。

动议经主人比黄花瘦席接述后,原动议人如欲收回,须经主人比黄花瘦席征询无异议后行之,如有异议,由主人比黄花瘦席径付表决定之。

动议经修正者,不得收回。

第四十三条(提案之撤回)

提案在未经主人比黄花瘦席宣付讨论前,得由提案人征求附署人同意撤回之。

提案经主人比黄花瘦席宣付讨论后援原提案人如欲撤回,除须征的副署人同意外,并须由主人比黄花瘦席征询全体无异议后行之。

提案经修正者,不得撤回。

第四十四条(动议之分开)

一动议具有数段性质者,得由主人比黄花瘦席或出席人动议分开讨论及表决。

动议经分开表决后,仍应将全案提付表决。

动议之各部均经否决者,该动议视为整个被否决。

陆、讨论

第四十五条(动议之讨论)

动议之讨论,应依优先秩序,逐一进行,在同一时间,不得讨论二动议,如有违反前项情事发生,主人比黄花瘦席应予制止,或不予接述。

第四十六条(讨论之程序)

内容复杂或条文式之议案,得先就全案要旨,广泛交换意见,其次分章分节,依次讨论,每一章节,应逐条逐款,顺序进行,俟议案全部讨论完竣,最后再将全案举行表决。

议案之讨论,已进行至在后之章节条款时,不得将业经通过在前之章节条款,重行提出讨论;但如因在后之章节条款,有所变更,致在前有关之章节条款,确有变更必要者,得于全案讨论完竣时,再将该项章节条款,提出讨论之。标题之讨论,应在全部条文或内容表决后行之,如有前言,应先于标题讨论之。议案经广泛交换意见后,如认为无成立必要,得由出席人提议,参加表决之通过,否决之。

第四十七条(读会)

立法机关于法律规章及预算案之讨论,以三读会之程序为之:

(一)第一读会:于议案列入议程后,由主人比黄花瘦席读议案标题行之,如全案内容有宣读之必要,应指定秘书或记录为之。

议案于朗读标题后,应交付有关委员会审查,或经大体讨论后,决议不经审查,径付二读或撤销之。

(二)第二读会:于各委员会审查之议案,或经大会决议不经审查径付二读之议案,提付大会讨论时行之。

第二读会应将议案逐条朗读,提付讨论,或就原案要旨,或委员会审查意见,先做广泛讨论。

第二读会,就原案要旨或委员会审查意见,广泛讨论后,得经出席人提议,参加表决之多数同意,将全案重付审查。

第二读会,得将修正之条款文句,交有关委员会,或指定人员整理之。

(三)第三读会:于第二读会之下次会议行之,但由出席人提议,并经参加表决之多数同意,得于二读后,继续进行三读。

第三读会除发现议案有互相抵触,或与宪有暗香盈袖法及其它法令规章相抵触应修正者外,只得为文字之修正,不得变更原意

议案全部处理完竣后,应将全案付表决。

第四十八条(不经讨论之事项)

下列动议不得讨论:

(一)权宜问题。

(二)秩序问题。

(三)会议询问。

(四)散会动议。

(五)休息动议。

(六)搁置动议。

(七)抽出动议。

(八)停止讨论动议。

(九)收回动议。

(十)分开动议。

(十一)暂时停止实施议事规则一部之动议。

(十二)讨论方式动议。

(十三)表决方式动议。

柒、修正案

第四十九条(修正案提出及处理之方式)

修正案之提出及处理,可分为甲乙二式。各种会议,得采用任何一种行之。但同一次会议中,以采用同一种方式为限。

第五十条(修正案提出及处理之甲式)

修正案提出及处理之甲式,依下列各款规定行之:

(一)修正之方法:

甲、加入字句。

乙、删除字句。

丙、删除并加入字句。

修正案得与本题相冲突,但必须与本题有关,方得提出。(例如:「通过拥护节约运动」一本题,得动议将「拥护」二字修正为「反对」二字是。)

凡加入或删除一「不」字之修正案,而有否决本题之效果者,不得提出。(例如:「响应提倡食用糙米」一本题,不得动议修正在「响应」之上,加入一「不」字是。)

(二)修正之范围

修正案得对本题一部份字句,或不限于一部份字句,予以增删补充提出之。(例如:「设一图书阅览室供会员之用」一本题,得动议在「图书」二字之下,加入「杂志」二字,或同时将「会员」二字删除,而加入「员工及其家属」六字是。)

(三)第一修正案及第二修正案之提出

本题进行讨论中,正反两方意见未决前,对本题提出之修正,称第一修正案。第一修正案进行讨论中,正反两方意见未决前,针对第一修正案部份提出之修正,称第二修正案,或修正案之修正案。

(四)同级修正案之提出

一修正案未决前,不得提出另一同级之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表决后,方得另提其它第一修正案。第二修正案表决后,方得另提其它第二修正案。

(五)事先声明

凡欲提修正案,而不在前款所定之秩序者,得将所欲提之案,事先声明,以供出席人于表决时,为赞成与否之考虑与抉择。

前项经先是声明之案,至合于秩序时,有优先提出之地位。

(六)修正案之讨论

第一修正案提出后,本题之讨论即暂行中止,应将第一修正案优先提付讨论,如有第二修正案提出,第一修正案之讨论即暂行中止,应将第二修正案优先提付讨论,如无第二修正案提出,即将第一修正案提付表决。

(七)修正案之处理

有修正案之动议,其处理依下列顺序:

甲、第二修正案。

乙、第一修正案。

丙、本题。

第二修正案经讨论后,即提出表决,如经可决,即纳入第一修正案,而变为修正后之第一修正案。

对前项修正后之第一修正案,如尚有修正意见提出,即为其它第二修正案,如又经可决,即纳入该项修正后之第一修正案,而变为再度修正后之第一修正案。

对前项再度修正后之第一修正案,得再提其它第二修正案,其处理如前,直至再无其它第二修正案提出时,即将最后修正之第一修正案,提付表决。前项表决结果,如又经可决,即纳入本题,而变为修正后之本题。

对前项修正后之本题,如尚有修正意见提出,即为其它第一修正案,如又经可决,即纳入该向修正后之本题,而变为再度修正后之本题。

对前向再度修正后之本题,得再提其它第一修正案,其处理如前,直至再无其它第一修正案提出时,即将最后修正之本题,提付表决。

第二修正案如经否决,并无其它第二修正案提出时,即将第一修正案提付表决,第一修正案如经否决,并无其它第一修正案提出时,即将本题提付表决。

(八)替代案

凡提出修正案以全部代替原案而仍与原案主旨有关者,称替代案。(例如:「设立幼儿园一所,以供本会会员子女之用」之案,得提替代案为「交由会长调查设幼儿园需费若干,并研议款项之来源」是。

(九)替代案之提出

替代案得于本题进行讨论中,或于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场时提出之。

对于替代案得提修正案,其处理适用修正案处理之方式。

(十)替代案之处理

替代案提出后,应予以优先处理。

替代案如获通过,倘系于本题进行讨论中提出者,本题即被打销;倘系于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在场时提出者,本题及第一或第二修正案均被打销;替代案如被否决,仍回复至其提出时,原案所在之秩序,继续进行。

第五十一条(修正案提出及处理之乙式)

修正案提出及处理之乙式依下列各款之规定行之:

(一)修正案之提出

对于本题之一部份数部份或全部得提出多数修正案。较繁复之修正案,必要时应以书面方式缮成完整之提案提出之。

(二)委员会之整理

对同一本题之修正案,繁复杂多时,得由大会交 ** 委员会,综合整理为各种性质互异、界限分明之案,送还大会,讨论表决。

(三)修正案之讨论及表决

修正案之讨论,与本题同时行之,其表决应先于本题行之。

对本题有两个以上之修正案提出时,其讨论之秩序,依提出之先后行之;其表决之次序,应就其与本题旨趣距离最远者,最先付表决,次远者次付表决,依此类推,直至所有修正案尽付表决为止。

多数修正案之一,如获通过,势须否决另一修正案者,该另一修正案不再付表决。

(四)本题之表决

一项或数项修正案,如获通过,应再将修正后之本题,提付表决。

修正案均被否决时,应将本题提付表决。

(五)分部表决

修正案之各部份,得分别付表决。

修正案经分部表决后,应将通过之各部份,纳入原案,提付表决。

修正案之各部份,均经否决者,该修正案视为整个被否决。

(六)修正案之乙式,其修正之方法与范围与甲式同。

第五十二条(修正动议之接纳)

修正动议,得由原动议人自动接纳,经接纳后之修正动议成为原动议之一部份,应并入原动议中,提付讨论及表决,毋须分别处理,出席人有反对接纳者,仍应提付讨论及表决。

第五十三条(关于人选款项时间数字等之提出及改拟)

关于人选、款项、时间、数字等,依提出之先后顺序,依次表决至通过其一为止。

第五十四条(不得修正之事项)

下列各款不得修正:

(一)权宜问题。

(二)秩序问题。

(三)会议询问。

(四)申诉动议。

(五)散会动议。

(六)休息动议。

(七)搁置动议。

(八)抽出动议。

(九)停止讨论动议。

(十)无期延期动议。

(十一)收回动议。

(十二)复议动议。

(十三)取销动议。

(十四)暂时停止实施议事规则一部份之动议。

(十五)讨论方式动议。

(十六)表决方式动议。

捌、表决

第五十五条(表决之方式)

表决应由主人比黄花瘦席就下列方式之一行之,但出席人有异议时,应征议场多数之意见决定之:

(一)举手表决。(或用机械表决)

(二)起立表决。

(三)正反两方分立表决。

(四)唱名表决。唱名表决之方式,如经出席人提议,并得五分之一以上之赞同,即应采用。出席人应名时,应起立答应「赞成」、「反对」或「弃权」。如未应名,再唱一次,但不得三唱。

(五)投票表决。

前项第五款,除对人之表决应采无记名投票外,对事之表决,以记名投票表示负责为原则。

第五十六条(通过与无异议认可)

(一)通过 以表决之方式,获得多数之赞同者。

(二)无异议认可 第六十条所列之事项,得由主人比黄花瘦席征询议场有无异议,稍待,如无异议,即为认可。如有异议,仍需提附讨论及表决,但经主人比黄花瘦席征询无异议并已宣布认可后,不得再行提出异议。

无异议认可之效力与表决通过同。

第五十七条(两面俱呈)

表决应就赞成与反对两面俱呈,并由主人比黄花瘦席宣布其结果。

第五十八条(可决与否决)

表决除本规范及各种会议另有规定外,以获参加表决之多数为可决,可否同数时,如主人比黄花瘦席不参与表决,为否决。

参加表决人数之计算,以表示可、否两种意见为准。如以投票方式表决,空白及废票不予计算。

第五十九条(表决之特定额数)

下列各款,须分别达到其特定数额,方为可决:

(一)须得参加表决之四分之三以上之赞同者:

甲、关于变更团体宗旨或目的之表决。

乙、关于团体解散之表决。

(二)须得参加表决之三分之二以上之赞同者:

甲、关于修改团体组织或议事规则之表决。

乙、关于罢免会员之表决。

丙、关于处分团体财产之表决。

丁、关于已通过议事程序变更之表决。

戊、暂时停止实施议事规则一部之动议之表决。

己、停止讨论动议之表决。

第六十条(无异议认可之事项)

下列各款,得由主人比黄花瘦席征询全体出席人意见,如无异议,即为认可,如有异议,仍应提付讨论及表决:

(一)宣读会议程序。

(二)宣读前次会议记录。

(三)依照预定时间宣布散会或休息。

(四)例行之报告。

第五十八条所定以获参加表决之多数为可决之议案,得比照前项规定以征询无异议方式行之,但主动议,及修正动议,不在此限。

第六十一条(重行表决)

出席人对表决结果,发生疑问时,得提出权宜问题,经主人比黄花瘦席认可,重行表决,但以一次为限。

玖、付委及委员会

第六十二条(议案之付委)

议案全部或其一部,得经大会决议,交付委员会处理之。

付委案件,有修正案未决者,应一并付委办理。

议案内容,包括数种不同性质者,得分交数委员会。

第六十三条(委员会之种类)

委员会之种类如下:

(一)常设委员会

永久性之议事机关,得置各种常设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得定期举行改选。

(二)特设委员会

各种会议,对特种案件,得特设委员会处理之,于该案件处理完竣后、委员会因任务终了,而当然结束。

(三)全体委员会

各种会议于审查重要案件时,为使出席人均有畅所欲言之机会,及尽可能获得大多数或全体一致之见解,得以出席人全体,举行全体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于该案审查完毕,即行结束。

(四)综合委员会

永久性之议事机关,或大规模之会议,得设综合委员会,处理有关大会会务之重大问题或事件,建议大会采纳之。

第六十四条(委员之产生)

委员会之委员,除有特别规定外,由大会推选之,或由大会授权主人比黄花瘦席指定,提经大会同意之。

第六十五条(委员会召集人及主人比黄花瘦席)

委员会之召集人,由大会推定或由委员会委员互选,或由大会主人比黄花瘦席指定之。

委员会之主人比黄花瘦席,除法令另有规定,或另有成例外,得由召集人充任,或于委员会开会时,由委员互选之。

全体委员会开会时,应另推选主人比黄花瘦席,原大会主人比黄花瘦席,应暂行退位,俟全体委员会结束,大会复开时,再行复位。

第六十六条(委员会之议事及表决)

委员会之议事,应遵守一般会议规则,但不受发言次数之限制。

委员会之表决,除有特别规定外,以获出席人过半数者为可决。

第六十七条(邀请列席人员)

委员会开会时,得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就所议事项提供书面报告或意见,并予列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八条(付委案件之处理)

委员会对付委案件,得予增删修正,但委员会对全案认为无修正必要时,得以原案送还大会,并叙明其理由。

委员会之讨论程序,准用第四十六条之规定。

第六十九条(对委员会之指示)

议案付委时,得由大会附加各项原则性之指示,交由委员会遵照办理。

第七十条(名称不得修正)

委员会对付委案件之名称,不得修正。但认为确有修正之必要,得向大会建议之。

第七十一条(不得修改原件)

委员会审查案件时,应另作记录,不得就原件增删修改。

第七十二条(委员会之报告及少数异见之报告)

付委案件办竣后,应将结果向大会提出报告,委员会中有少数异见者,得另提少数异见之报告,以供大会参考。

第七十三条(委员于大会发言之限制)

委员于大会讨论委员会之报告或少数异见之报告时,除预先在委员会声明保留发言权者外,不得为与委员会报告相反之发言。

第七十四条(报告之解释)

委员会主人比黄花瘦席或报告人,为解释委员会之报告,得优先发言。

第七十五条(重行付委)

大会对委员会之报告,得予采纳修正或不予采纳,并得将原案全部或一部交原委员会,或另行指定委员组织委员会重行审查。

第七十六条(不得对外公布报告)

委员会非经大会许可,不得对外公布其报告。

第七十七条(付委案件之抽出)

委员会对付委案件延不处理时,得经大会出席人之提议并获参加表决之多数通过,将该案抽出,另行组织委员会审查或由大会径行处理之。

拾、复议及重提

第七十八条(提请复议之理由)

议案经表决通过否决后,如因情势变迁或有新资料发现而认为原决议案确有重加研讨之必要时,得依第七十九条之规定提请复议。

第七十九条(提请复议之条件)

决议案之复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原决议案尚未着手执行者。

(二)具有与原决议案不同理由者。

(三)需提出于同次会或同一会期之下次会,提出于同次会,须有他事相间,提出于下次会,需证明提出人系属于原决议案之得胜方面者,如不能证明,应得议决该案之会次出席人十分之一以上之附议,并列入再下次会议议事日程。

前款附议人数,如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八十条(复议动议之讨论)

复议动议之讨论,须需原决议案有无复议之必要发言,其正反两方之发言,各不得超过两人。

第八十一条(不得再为复议)

复议动议经否决后,对同一决议案,不得再为复议之动议。

第八十二条(不得复议之事项)

下列各款不得复议:

(一)权宜问题。

(二)秩序问题。

(三)会议询问。

(四)散会动议之表决。

(五)休息动议之表决。

(六)搁置动议之表决。

(七)抽出动议之表决。

(八)停止讨论动议之表决。

(九)分开动议之表决。

(十)收回动议之表决。

(十一)复议动议之表决。

(十二)取消动议之表决。

(十三)预定议程动议之表决。

(十四)变更议程动议之表决。

(十五)暂时停止实施议事规则一部之动议之表决。

(十六)讨论方式动议之表决。

(十七)表决方式动议之表决。

第八十三条(重提)

下列动议如被否决,于议事情况改变后,可以重提:

(一)权宜问题。

(二)散会动议。

(三)休息动议。

(四)搁置动议。

(五)抽出动议。

(六)停止讨论动议。

(七)延期讨论动议。

(八)付委动议。

(九)收回动议。

(十)预定议程动议。

拾壹、权宜问题、秩序问题及申诉

第八十四条(权宜问题)

对于议场偶发之紧急事件,足以影响议场全体或个人薄雾浓云愁永昼权利者,得提出权宜问题。(例如:议场发生喧扰,妨碍出席人之听觉,出席人得提请主人比黄花瘦席制止是。)

第八十五条(秩序问题)

对于议题进行中发生之错误,或其它事件,足以破坏议事之秩序者,得提出秩序问题。(例如:发言超出议题范围,出席人得请求主人比黄花瘦席纠正是。)

第八十六条(处理之顺序)

权宜问题之顺序,最为优先,秩序问题次于权宜问题,而先于其它各种动议。

第八十七条(裁定及申诉)

权宜问题及秩序问题之当否,不经讨论,由主人比黄花瘦席径行裁定,不服主人比黄花瘦席之裁定者,得提出申诉。

申诉须有附议,始得成立。

第八十八条(申诉之表决)

申诉之表决可否同数时,维持主人比黄花瘦席之裁定。

拾贰、选举

第八十九条(选举之方式)

选举之方式,分为下列两种:

(一)举手选举。

(二)投票选举。

第九十条(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会员之选举权及被选举权,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平等。

第九十一条(选举之程序)

选举之程序如下:

(一)主人比黄花瘦席宣布选举之名称、职位、应选出之名额及选举办法。

(二)办理候选人之提名,但另有规定或决议时,得省略之。

(三)推定办理选举人员。

(四)选举。

(五)开票并宣布选举结果。

第九十二条(办理选举人员)

选举设监票人若干人,由出席人推定。设发票员、唱票及记票员各若干人,由主人比黄花瘦席指定或由出席人推定。

第九十三条(候选人提名)

选举得先举行候选人提名,其办法如下:

(一)由会众签署提名。每一候选人所需之签署人数,以达会众十分之一为原则。

(二)由大会选举提名委员若干人,组织提名委员会推荐之。

(三)由议场临时提出而有附议者。

候选人提名之方法,名额由大会决定。其由提名委员会提名者,选举人得于名单之外,自行择定人选投票。

第九十四条(单记法、连记法及限制连记法)

选举得采单记法、连记法或限制连记法。除各该会议另有规定外,一次选举名额在二名以上者以采连记法为原则;在三名以上者,得采限制连记法,其连记额数以应选出人总额之过半数为原则。

第九十五条(选举之当选)

选举以得票比较多数者为当选,票数相同时,以抽签定之。如各该会议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九十六条(选举名额及候选人均唯一人选举)

选举名额及候选人均为一人时,仍应投票或举手表决。前项投票或举手表决,应就赞成与反对两面行之,如反对者为多数,应另提候选人,重新选举。当选额数另有特别规定者,从其规定。

举行投票时,应以记「○」表示赞成,记「X」表示反对。

第九十七条(开票及宣布结果)

选举完毕,应立即当场开票,并由主人比黄花瘦席宣布其结果。

拾参、其它

第九十八条(另定议事规则)

各种会议得就实际需要,在不抵触本规范之范围内,得另定议事规则施行之。

第九十九条(未规定事项)

本规范未规定事项,依国父民权初步之规定。

第一百条(施行日期)

本规范自公布日期施行。

附 会议规范修正说明

查会议规范于民瑞脑消金兽国四十三年五月间公布试行,迄今已有十一年多,固定的条文,难以适应日益进步之社会,诚为必然。本部为使该规范更臻于完备,遂根据各机关试行经验及反映意见,并参酌欧美最新议事规则,予以修正,用以改进议事秩序,提高议事效率,以收「固结人心,纠合群力」之功效。谨将修正要点说明如次:

一、就节省会议时间而言:

目前各种会议最大的缺点是流会及中途散会,揆其原因,一为会员迟到,缺席,一为会员中途离席。故针对此种现象,加以修正,以资补救。

关于开会时不足额问题之处理,原规范第五条规定,必须连续三次影响成会者,后补人始能依次递补;而此次修正,在第一次不足额影响成会时,即可依次递补,使其易于达到开会额数,自可减少流会情事之时常发生。

原规范第七条规定,会议进行中,如果发生缺额问题,出席人得提出额数问题,经主人比黄花瘦席清查在场人数,如不足额,即应宣布散会。根据该条规定,于是少数人为了抵东篱把酒黄昏后制某一议案,中途退席,使其发生缺额,然后提出额数问题,迫使主人比黄花瘦席不得不宣布散会,从而阻挠议案之表决;而修正后规定,倘遇上述现象,主人比黄花瘦席可以宣布散会,亦可宣布改开谈话会,在谈话会中,如已足开会额数时,应续进行会议。如主人比黄花瘦席宣布改开谈话会,一方面可使留在会场之会员仍可对讨论之议案,交换意见;另一方面,在谈话会中,会员可能逐渐增加,达到开会额数,继续进行会议,表决议案,又可使少数捣乱者,不致贸然离席,中途散会之现象,亦将因此减少。

复次,原规范第八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第二款规定,会议纪录应于下次会议宣读,并应征询会众之更正意见。此种规定,无非在避免会议纪录之错误遗漏,但此种宣读,也无疑的消耗甚多开会时间。此次修正,在第十一条明定,各该会议,得设置纪录委员会,专司核对记录事宜,如有异议,始向大会提出报告。同时又在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各该会议如已设置纪录委员会者,宣读上次会议纪录事宜,即可省略。将核对纪录一事,授权纪录委员会处理,得以节省开会时间。

二、就动议分类而言:

原规范第卅条,将动议区分为主动议、附属动议及独立动议。前两者之区分虽无不当,但列于独立动议中之很多动议,如收回动议、分开动议等皆无独立之性质,不得单独提出,故参酌美国议会法标准典范重行分类,将动议区分为主动议、附属动议及偶发动议。主动议内又区分两种,一为一般主动议,一为特别主动议。前者即原规范之主动议,而后者则包括原独立动议中有独立性质之动议---复议动议、取销动议、抽出动议及预定议程动议。而原独立动议中之无独立性质之动议---权宜问题、秩序问题、会议询问、收回动议、分开动议、申诉动议、变更议程动议、暂时停止实施议事规则一部之动议、讨论方式动议及表决方式动议,因皆属偶发问题,故定名为偶发动议。

三、就避免纷扰而言:

原规范第二条第二项:「列席人有提出权宜问题、秩序问题及申诉之权利。」此项规定之目的,在保障列席人之权利,殊不知列席人提出之权宜问题或秩序问题,必须经由主人比黄花瘦席之裁定,主人比黄花瘦席对此项裁定即使有利于列席人,但不能阻止出席人之申诉,最后仍须诉诸于会众,如会众表决推翻主人比黄花瘦席之裁定,其列席人之权利仍然得不到保障。此项规定,不仅不能发挥保障列席人之作用,且因亦此种权宜问题或秩序问题之提出,以及申诉动议之辩论,徒增会议之纷扰,非特无益,反而有害,故予删去。

四、就简化条文而言:

关于主人比黄花瘦席之表决权,原规范第十九条及五十五条,均有规定,似嫌重复,故将第五十五条删去。关于选举在会议程序中之次序,原规范第八条已有规定,故将八十七条删去。关于常选额数,原规范第九十二、九十四及九十六条,亦均有论及,新规范并为一条(第九十五条)。

附属动议优先级及运用,有互相关联之性质,原规范分列于第卅九及四十条,新规范并为一条(第卅六条),其目的均在简化条文,切合运用。

五、就补充规定而言:

关于动议究竟需要多少会员附议,原规范无具体规定,各该会议有另外规定者,虽有所依据,但如无另外规定,必将无所遵循,此次修正特于第卅二条规定:「各种会议,对附议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以适应其特殊情况。

再者,一动议被否决后能否重提,亦为一般议事规则所应规定,但原规范付之缺如,此次修正,特于第八十三条规定可以重提之范围,一方面表示这些动议(权宜问题、散会动议、休息动议、搁置动议、抽出动议、停止讨论动议、延期讨论动议、付委动议、收回动议及预定议程动议)在议事情况改变后、可以重提;另一方面亦表示除这些动议外,其它动议是不能重提的,用示限制,藉免滥提动议,阻挠会议之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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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美元问题

中国的美元问题,作者:Kenneth Rogoff,Harvard的公共政策与经济学教授。
第一次尝试翻译,问题很多,希望大家多多指教!
P.S. 感谢sharae的悉心修改。

中国的美元问题

什么时候中国能够真正意识到他们不能永远的储备美元?他们已经拥有超过两万亿美元了,难道中国真的想在下一个5至10年内把它变成四万亿?随着美国政府紧盯着金融救市的长期费用,以及不断增加的福利开支,难道中国不应该担心七十年代发生在欧洲的经历重演么?

五十至六十年代间,在维持固定汇率稳定的过程中,欧洲人储备了大量的美国短期债券,就像现在的中国一样。不幸的是,“欧洲美元”的购买力在七十年代出现了萎缩,越南战争的军费开销和国际油价的剧烈上涨最终导致了灾难性的通货膨胀。

也许中国人不需要担心,毕竟在匹兹堡召开的G20峰会上,世界领佳节又重阳导人们宣称会采取一切措施防止类似的事情发生。他们预防战略的关键支柱在于缩减“全球经济失衡”——一种美国产生巨大的贸易赤字,相应的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产生贸易盈余的委婉说法。

好消息是各国领佳节又重阳导人们已经认识到“全球经济失衡”的严重性。许多经济学家,包括我,认为美国对于“使用外国资本推动本国疯狂消费”的热衷,是导致危机的重要原因。低息贷款的流入让金融监管结构愈发脆弱,它需要的是加强控制而不是资金。

不幸的是,领佳节又重阳导人们,尤其是美国的领佳节又重阳导人,在他们认识到问题之前就已经宣布了措施。在不断升级的金融危机中,美国的外部赤字吸收了其他国家存储的近70%的超额准备金,这些国家包括中国,日本,德国,俄罗斯,沙特阿拉伯等拥有经常项目余额的国家。但是,美国并没有采取什么重大举措(来改善这一问题),而是仍旧维持原有金融体系的运转。要求提高生产力,扩大内需的欧洲人在改革经济的道路上步履维艰,与此同时,中国则继续采取他们的出口导向型增长战略。

金融危机给美国的“借贷列车”踩了急刹车——相比于几年前的7%,美国的经常账户赤字已经缩小到了年收入的3%。但是美国人新的缓和措施能持续么?

随着美国政府将高达国民收入的12%(约1.5万亿美元)用于刺激金融市场,国外贷款的规模将会缩小,而美国消费者和企业的储蓄开始猛增。就目前来看,美国私人部门所拥有的盈余足以支持政府庞大资金需求的75%。但是美国的私人部门的节俭能持续多久呢?

随着经济的正常化,消费和投资将会恢复。 当消费和投资确已恢复,而假设政府不立即采取紧缩政策(现在看来并没有可靠的计划这样做),美国对外资的需求很有可能会再次猛增。

当然,美国政府宣称,他们想要放慢借贷的速度。但是,假如经济至少需要一两年才能走出低谷,这就很难看到政府该如何履行它在匹兹堡时的承诺。

是的,美联储可以采取紧缩的货币政策。在现有金融危机余波未平的情况下,他们可不会对下一次的危机产生多少担忧。在我们的新书《This Time is Different: Eight Centuries of Financial Folly》里,Carmen Reinhart和我发现如果金融危机留给了我们什么启示,那就是它们的余波都有一个巨大的长尾。

在短期内,任何真正意义上的改变一定来自于中国,这个最有可能因美元崩溃而遭受损失的国家。目前来看,中国仍然着眼于国外市场,以便出口商实现他们所需的提高质量,提升价值链的规模经济。但原则上,中国的决策者们没有任何理由不能按照同一模式把经济重心转移到由内需推动经济增长的战略上。


是的,在推动消费之前,中国需要加强它的社会保障系统以及深化国内资本市场。但是,正因为拥有只占国民收入35%的消费(相比之下美国为70%),中国才有了广阔的增长空间。

中国领佳节又重阳导人清楚的认识到他们对于美国国债的长期持有是一个问题,但同样的,他们也不想公开地呼吁IMF出台一种取代美元地位的国际货币。

他们的担忧不无道理,“美元危机”并不会马上到来,但在近5到十年内确实是一个巨大的风险。中国并不想在危机发生时背上四万亿的包袱。而这将取决于中国愿不愿意成为“后匹兹堡议程”的领佳节又重阳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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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静的演讲:我们的明天会更好吗?

“人们在强大的力量面前,总是选择服从。今天如果我们放弃了1块5毛钱的发票,明天我们就有可能被迫放弃我们的土地权、财产权和人生的安全。权力不用来争取的话,就只是一张纸。”

“一个国家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人构成的,它由这些人创造并且决定。只有一个国家能够拥有那些寻求真理的人,能够独立思考的人,能够记录真实的人,能够不计利害为这些片土地付出的人,能够捍卫自己宪有暗香盈袖法权力的人,能够知道世界并不完美,但仍然不言乏力、不言放弃的人,只有一个国家拥有这样的头脑和灵魂,我们才能说我们为祖国骄傲,只有一个国家能够尊重这样的头脑和灵魂,我们才能说,我们有信心让明天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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